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1716146
3.申请日期:2012年11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黄酒;料酒;烧酒。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第三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特委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全面、深刻研讨了案件,并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制定了完善的诉讼应对策略。
律师团队针对客户黄酒产品深入调研后,与客户一致决定仅坚持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黄酒”商品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的主张,对对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在除“黄酒”商品以外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认定不持异议。
2019年3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高沃律师据理力争,在高沃律师的努力下,庭审法官采纳了高沃的意见,认可了我方主张,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一方面,“手工冬酿”是酒类商品的一种制作方法和加工工艺,意为“手工冬天酿造”,原告所提交的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相关照片及“传统纯手工工艺绍兴黄酒酿造示范基地”等认证荣誉足以证明原告将手工冬天酿造的工艺使用在黄酒商品上属于常用的制作方法和技术,且其已持续将该加工工艺和方法实际投入使用在黄酒商品的生产活动中,故诉争商标的描述与其核定使用的“黄酒”商品的特性和相关市场实际相符,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联想,从而不构成具有欺骗性或虚假性的描述。另一方面,虽然诉争商标中的“手工冬酿”具有对商品制作工艺、加工方式等特性的描述性倾向,但其尚另外前缀“塔牌”二字,“塔牌”属于臆造词汇,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足以证明其“塔牌”系列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黄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塔牌手工冬酿”作为诉争商标全部构成要素在整体上具有较强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黄酒”商品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