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关于“地名”条款,高沃律所再增诉讼成功案例

 关于“地名”条款,高沃律所再增诉讼成功案例——谈“桂大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作者:商标诉讼部 付姣伟

 

捷大喜讯,2021年新年伊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江苏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下公司”)提起的“桂大人及图”商标权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2020)京73行初4445号《行政判决书》,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17653号驳回复审决定,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这是继“顺酒德米”、“沪咪云和”、“宝安全”等关于地名条款维权成功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又一诉讼成功案例。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39类别):运送旅客,旅行陪伴,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安排旅行,旅游交通安排,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包裹投递,运输;

 

案情分析

 

江苏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第35214372号“桂大人及图”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予以驳回。“金天下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指定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商标中含有的“桂”字为“广西”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金天下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在有效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代理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案件,查阅卷宗,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成功为“金天下公司”赢回了“桂大人及图”商标的注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桂大人”、 英文“MASTER GUI”和官帽状图形构成。诉争商标中虽含有“桂”字,但其后添加了“大人”字样,且对应英文"MASTER GUI”和官帽状图形,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简称的含义,故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代理策略

 

高沃律所接受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全面、深刻研讨了案件,与客户进行了沟通,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并制定了诉讼应对策略。代理律师主要从三大方面进行分析:

1、从商标本身入手进行分析:从整体外观上看,申请商标是由汉字“桂大人”、英文“MASTER GUI”以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古代官帽”的形状,汉字“桂大人”融入在图形中,使得汉字拥有了极强的艺术性。图形下方的汉字及英文采用规整书写,易于识读。从含义上看,标识中的“桂”字为姓氏之意;“大人”二字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与含义,为“在高位者,如王公贵族”。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是“一位桂姓的古代官人,人们对其尊称为‘桂大人’”。标识中的英文“MASTER GUI”与“官帽”图形也充分佐证了申请商标整体代表“姓桂的大人”的含义。所以,申请商标整体设计主题鲜明、含义深刻。

2、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条款”的规定入手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商标“桂大人及图”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与单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广西”的简称并不相同,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次,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为“桂大人”,并非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县级行政区划“广西”,二者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

3、从审查一致性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经商标查询,在第39类别含有“桂”要素并已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有190多件。如:桂时光、桂游记、桂境界、桂远航、桂票、桂景等等。上述举证商标中均含有“桂”字,并没有由于“桂”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驳回,从事实上论证申请商标也是具备可注册性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作为绝对性条款,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对于是否违反地名条款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不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评审案件,以此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

 

高沃点评

 

正如本案判决书中阐述的:限制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由于将地名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关公众可能认为其是对商品产地或服务提供地的表述,无法发挥商标所应具有的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基于垄断的考虑,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会使注册人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正常使用地名。

但如果包含地名要素的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且不会造成垄断的情况下,则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在理解“地名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文字“桂大人”虽然含有所谓的地名文字“桂”,但是并不是以地名元素存在于标识中,由于文字“大人”的存在,已经将地名完全稀释,商标文字整体出现不会直接指向地名“广西”,正是符合上述第(2)项之规定,使得标识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经法院审理,认定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客户评价

 

“金天下公司”对高沃律师的专业水准和精致服务给予了高度赞扬,对来之不易、无比艰难的商标维权之路的成功倍感珍惜,有了商标权就可以更加有信心地拓展公司项目。

感谢所有合作客户对高沃专业服务的认可和肯定,我们将更加努力,以“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使命,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回顶部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6层
电话:400-888-4619
邮件:gaowo@gaowoip.com

美国办公室


美国得克萨斯州艾伦市乔木公园街道1217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

日本办公室


东京都武藏野市八幡町2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