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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爱玛公司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取得一审、二审胜诉

 原告夏长青与被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玛公司)关于第11945544号“龙腾爱玛”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夏长青的上诉请求。

之后,夏长青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北京高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高沃律师代理客户爱玛公司分别获得一审、二审胜诉,成功帮助客户维护了商标权益。

案情简介

爱玛公司为“爱玛”品牌运营公司,其注册有多个“爱玛”相关商标,具有颇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2年12月25日,夏长青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商标号为11945544。

因认为夏长青申请注册的“龙腾爱玛”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其四枚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爱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获得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夏长青不服商评委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长青的诉讼请求。

夏长青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再次判决驳回上诉人夏长青的诉讼请求。 

至此,第11945544号“龙腾爱玛”商标被视为无效,高沃律师代理客户爱玛公司分别获得一审、二审胜诉,成功帮助客户维护了商标权益。

案件评析

此案中,爱玛公司在商标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与之运营的“爱玛”商标相关近似商标获得注册后,积极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在对方提起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后,积极委托律师收集举证、出庭应诉,最终成功无效了诉争商标。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具有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尽可能扩大商标的注册保护范围,做好关联商品的类别保护和近似商标的注册保护,尽量压缩抢注者抢注商标的空间。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或有品牌近似商标获准注册,一定要坚持通过异议、无效以及司法程序坚持维护自身权利。

此案中,高沃律师审慎研究对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分析双方的在音、形、义,结构与呼叫方面的近似特征,并围绕客户“爱玛”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论理,最终帮助爱玛公司无效掉近似商标,维护了品牌权益。

高沃律师再一次以专业水准帮助客户维护了商标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是高沃的使命,我们都将继续努力践行使命,用专业、细致服务为客户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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