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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宣彩XUANCAI及花图形”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深圳市宣彩气球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关于第9291928号“宣彩XUANCAI及花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76698号《关于第9291928号“宣彩XUANCAI及花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我所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深圳市宣彩气球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气球,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带恶作剧的小玩具(新颖的),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玩具面具,节日悬挂、由儿童击破以获得其中玩具和糖果的彩饰陶罐,万花筒,五彩纸屑”商品上。

 

2018年4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76698号关于第9291928号“宣彩XUANCAI及花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其与广州景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五份《购销合同》均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且所售气球的品名、数量、金额均可与其提供的发票、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相对应,据此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参展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玩具,晚会、舞会道具,带恶作剧的小玩具(新颖的),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玩具面具,节日悬挂、由儿童击破以获得其中玩具和糖果的彩饰陶罐,万花筒,五彩纸屑”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构成类似商品,故应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亦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76698号《关于第9291928号“宣彩XUANCAI及花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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