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不同的要素,在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异。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含义、整体外观上亦存在显著差异。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字母“DIANZONG”,鉴于该字母对应的是申请人名下已经注册的“滇棕”商标。故,申请商标呼叫为“diān zōnɡ”。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玉荷树”,呼叫为“yù hé shù”。
申请商标“DIANZONG”为申请人“滇棕”品牌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第21020727号“滇棕及图”商标以及第34006694号“滇棕”商标。申请商标“DIANZONG”对应的是两商标的拼音。引证商标2即“如树形状一般的灯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含义上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字母与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上部分为图形部分描绘了一株棕榈树;下部分字母部分“DIANZONG”的字体设计将可爱、活泼、设计感、卡通风格应用于书法设计,几个字母的整体效果字型圆润饱满,结构错落有序。
引证商标2由汉字与图形构成,整体上以圆形呈现。商标的整体外围为一个未封闭的圆形,圆形下部未封口的位置为三个汉字“”,三个汉字逆时针排布,顺着圆圈曲线的运动趋势依次排列。汉字“”以繁体书写,整体上的书写效果充满古韵。该引证商标的整体设计古色古香,韵味十足。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上差异明显。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亦存在显著差异,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DIANZONG”为申请人主打品牌“滇棕”的系列商标;引证商标1“DIANRONG”对应的是注册人的企业字号“点荣”。故,消费者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区分,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字母与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上部分为图形部分描绘了一株棕榈树;下部分为字母。引证商标1仅由八个字母“D-I-A-N-R-O-N-G”构成,八个字母全部采用大写形式,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笔形方头方尾、黑白均匀,因此非常醒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呼叫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呼叫为汉字“滇棕”,引证商标1呼叫为汉字“点荣”,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整体外观上亦存在显著差异,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9934183号“DIANZON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