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伊例家”品牌在市场上的正常经营秩序,打击恶意抄袭、模仿的行为,我公司高沃知识产权接受当事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开始了一系列商标维权之战。先是成功无效掉近似商标第16034417号“华康尹俐家”商标;近日又迎来好消息,通过无效宣告、司法一审、二审,历经三年时间,第18782288A号“华凤伊家及图”商标终于被宣告无效。高沃律师成功帮助客户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标信息
争议/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酱油,调味品,调味料,茶饮料,糕点,煎饼,面粉,挂面,食用淀粉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醋,酱油,酱菜(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调味品,鸡精(调味品),调味品(辣),蚝油,胡椒(调味品),辣椒油,(印度式)酸辣酱(调味品)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调味品,番茄酱(调味品),调味酱汁,佐料(调味品),调味肉汁,豆酱(调味品),水果酱汁(调味料),香蒜酱(调味料),蒜汁,调味酱
案情背景
第18782288A号“华凤伊家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诉争商标)由山东邱八姐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邱八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提起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在酱油,调味品,调味料,茶饮料,糕点,煎饼,面粉,挂面,食用淀粉商品项目上。
我方当事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著名调味品企业,在调味品行业中主要致力于高端酱油酱品和创新调味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伊例家”系“伊例家公司”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已经在指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获得商标权,并先后荣获“知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传统好食品”等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较高影响力。
因监测到上述争议商标与我方当事人引证商标一、二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均相同或相近,涉嫌侵犯我方当事人“伊例家公司”的在先商标权。为维护“伊例家”品牌权益,高沃知识产权接受伊例家公司委托,代理开展商标维权之战。历经三年,经历无效宣告、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成功捍卫了伊例家公司的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1、商标无效宣告阶段
2018年05月25日,高沃代理伊例家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高沃律师积极指导客户收集证据,提交了详尽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酱油;调味品;调味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一审程序
邱八姐公司不服该裁定,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高沃律师代理“伊例家公司”作为第三人积极应诉,发表相应的陈述意见。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后,北京知识产权于2019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后,下发了(2019)京73行初65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认定:诉争商标“华凤伊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伊例家”相比较,在字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上亦未构成新的含义,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高沃律师代理客户伊例家公司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3.二审程序
邱八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作为上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伊例家公司”作为第三人积极应诉,发表相应的陈述意见。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京行终28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华凤伊家”,引证商标一、二为纯文字商标“伊例家”。将前述商标进行比对可见,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殊含义,若将前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高沃律师代理客户伊例家公司获得了本案二审(终审)胜诉。
随着“伊例家”品牌的不断扩大与推广,在市场上不乏模仿、抄袭“伊例家”商标的情况出现,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某个词+‘伊例家’汉字组合而成;与‘伊例家’呼叫相同而改变个别汉字”等等。“伊例家公司”作为“伊例家”品牌在先权利人,也深受商标仿冒困扰,为此委托高沃知识产权展开了一系列维权斗争。
高沃代理客户商标取得多次成功维权,令伊例家公司倍感欣慰和珍惜。伊例家公司对高沃律师的专业水准和细致服务给予了高度赞扬,解决了恶意仿冒、山寨、搭便车等问题,伊例家公司可以更好地施展拳脚,拓展项目。
高沃始终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将继续以“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使命,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