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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MARENO”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北京粤厨汇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18312445号“MARENO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40816号《关于第18312445号“MARE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空气冷却装置蒸发器,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被驳回商品:厨房炉灶(烘箱),制面包机,冷藏柜)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烤面包机,煎薄饼机,有盖及漏油的电油炸锅,隔水炖食物用的锅子,比萨饼烘炉,煮面条用锅,牛排烤架,菜肴加热器及用于烹调和加温菜肴的类似装置,电炉和煤气灶,煤气点火器,通风橱,长柄平底锅,比萨饼炉,蒸汽炉,热对流炉,微波炉,冰箱及冷冻装置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炉子,煤气灶,燃气炉,电炉,电炉灶,厨房炉灶(烘箱),制冰机和设备,冰柜,冰箱,冷藏展示柜(展示柜)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北京粤厨汇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108164号《关于第18312445号“MARE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内部小圆向外发射出八条射线,而国民党党徽为内部小圆向外发射出十二个等腰三角状放射物,两者在视觉上存在差异。且尚无证据证明公众易将诉争商标与国民党党徽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类似煤气灶的形状,用在厨房炉灶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且在诉争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故,”MARENO”为诉争商标的著识别主体,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都为”MARENO”,故诉争商标此引证商标一、二已别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原被告当庭均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空气冷却装置蒸发器,蒸发器、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在“厨房炉灶(烘箱),制面包机,冷藏柜”商品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08164号《关于第18312445号“MARE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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