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商品不类似何谈商标近似?再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的第“0901,0904,0905,0908,0922”不构成类似商品,并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未表明交叉检索,再者,被异议商标在0911小项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显微镜”,而引证商标1指定在0911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望远镜”,二者在外观设计和功能用途方面差异显著。
被异议商标“”是由咸、蛋、超、人四个文字构成排列而成的,且文字中融入极具中国特色的太极八卦图“”。显然,“咸蛋超人”与国外的事物无任何的关联性,指向的是中国特有的事物。文字书写时笔画Q弹可爱,整体呈现给消费者一种俏皮、可爱的视觉感受。
引证商标1结合其“超人图形”可知,“奥特曼”明确指向的是动漫中的超人英雄“奥特曼”。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汉字、日文、数字等多种元素构成的。“”位于标识的最左边,呈竖排的排列方式,“”采用简笔的方式勾勒出一个冲向天空的奥特曼的形象。“”日文在上,数字和汉字在下,层次分明,书写一波三成,形成蚕头燕尾的视觉感受。
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直接呼叫为“咸蛋超人”,引证商标1在实际使用中直接呼叫为“奥特曼”。
异议人的电影《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奥特曼)在中国大陆的译名别称并非“咸蛋超人”,而是为“奥特曼”;“咸蛋超人”在中国为泛性词汇,意指“平凡、滑稽的英雄”,与异议人的《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差异显著。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ウルトラマンシリーズ》动画连续剧的版权。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答辩人对异议人提出的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商品化权”不予认可,应当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
异议人在第五大观点提出的《关于授权确权意见》的引用,此属于法条运用错误,《关于授权确权意见》已经被废止,自2017年3月1日起改为《关于授权确权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并且已经大量投入使用,累积了较高的市场商誉,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且,异议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申请商标及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3856310号“咸蛋超人”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