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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月亮大盘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魏月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193041号“月亮大盘鸡”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92148号《关于25193041号“月亮大盘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自助餐馆,自助餐厅,饭店,备办宴席罩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服务:备办宴席,餐馆,餐厅,饭店,自助餐厅,酒吧,咖啡馆,快餐馆,自助餐馆,鸡尾酒会服务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7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92148号《关于第25193041号“月亮大盘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的第16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记载,引证商标一在第43类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9]第W007583号。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

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92148号《关于第25193041号“月亮大盘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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