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融略师”诉讼翻盘!被认定具有显著性

再传捷报!当事人因申请“融略师”商标被驳回不服,特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团队代理本商标诉讼事宜。经高沃律师代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本案取得了诉讼翻盘。

案情概述

伯纳华丹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伯纳华丹福公司”)在第35类别申请的“融略师”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融略师”可理解为金融战略师,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伯纳华丹福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经过再三抉择,最终选定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本商标诉讼。

律师团队接受本案委托后,首先,与伯纳华丹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先生进行了诉前的详尽沟通,深刻了解到“融略师”商标的深刻内涵,以及陈先生作为国际合规的先行者,在国际合规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系列商标的注册等。其次,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展开了全面、深刻的会议讨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和事实认定,制定了诉状的提纲构架、证据搜集和整理、司法判例检索以及庭审策略等,全面整理了案件的诉讼材料和庭审提纲等。

庭审主张

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对本案展开了详尽的阐述和辩论:

1、深刻阐述申请商标的设计背景和内涵,强调“融略师”不是固有词汇,驳回复审决定认定申请商标“融略师”是”金融战略师”的含义存在主观性认定。

2、强调申请商标核定在第35类别服务项目上并没有反映服务项目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与服务项目不具有任何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

3、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

4、原告名下有“融商融汇”、“惠会慧汇”、“金东方融商”等商标的在先注册,类似情形商标也有注册,同时类似司法判例认定,说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主张审查标准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统一性。

5、申请商标经过原告的宣传推广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具有显著性。

判决认定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判,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本案取得了诉讼翻盘。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融略师”并非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悉的固定搭配,被告认定其具有金融战略师的含义,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判决撤销“融略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结语

本案伯纳华丹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先生从事国际合规行业至今已经有17年的光辉历程,申请系列“融略师”商标也是便于国际合规行业的推行,收到判决书后,当事人满是喜悦,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性也给予认可和赞誉。

高沃律所由业内多名资深学者、律师精英构建而成,在办案中积淀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律所采用部门细化、专业化分工、团队化协作模式运营,是区域内独具特色、专注于从事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成就当事人就是成就自己、全心全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宗旨行事,如果您面临类似的商标诉讼问题,一定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如高沃律所,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顶部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6层
电话:400-888-4619
邮件:gaowo@gaowoip.com

美国办公室


美国得克萨斯州艾伦市乔木公园街道1217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

日本办公室


东京都武藏野市八幡町2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