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保护的在先权利有:1、著作权;2、外观设计专利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字号权;6、域名法益等,其中以著作权最为常见。
案例一:
喜茶小男孩美术作品无效商标案:
喜茶商标的创作灵感来源于喜茶当时推出的芝士奶盖产品的特点,体现为一个小男孩打开杯盖、倾斜杯身45度角大口饮喜茶的造型,消费者只有以这个姿势品尝喜茶,才能使奶盖和饮品同时进入口中,品尝到喜茶独特的风味,该图案经喜茶公司的大力宣传,广为人知。
2018年,美西西公司发现自己独创且实际使用的喜茶小男孩儿类似图形标识被他人在30类有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商标,为维护自身权益,对该枚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美西西公司在先著作权获法院认可,成功无效宣告了该商标。
案例二:
建设银行行徽异议商标案:
因认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一枚图形商标(第45620488A号)与其商标近似且侵犯其著作权,在该商标公告期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损害,故商标局决定:第45620488A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小编查询,目前该枚商标进入不予注册复审流程。
法院或商标局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在先著作权并给予保护时考虑的因素有:
(1)他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应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3)系争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具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性;
(4)系争商标标识本身与他人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5)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系争商标。
上诉案例告诉我们,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可以积极引入著作权在先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出保护著作权(版权)的重要性。
版权和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版权具有保护时间长,保护范围广,下证速度快的优点,可以有效证明原创。
版权登记具有四大作用:
(1)公信力强,确定其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同时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2)有效抗辩和撤销他人恶意申请商标和外观专利;
(3)是解决版权纠纷和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凭证;
(4)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注册就如盖一座房子,虽拥有居住权,但无法确认是否违章建筑,版权登记就相当于房屋的权属证明,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所以建议最好商标和版权同时保护,双重保障,更有力的维持品牌的稳定性和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