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2)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
(1)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2)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著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
通常,证明在先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著作权。
此外,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言公司)认为被告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胜鸟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在开发、营运的游戏界面、游戏名称及游戏宣传中使用“霸者大陆”文字,侵犯其“霸者大陆”商标专用权,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歌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软件零售、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等。2019年2月27日,歌言公司申请“霸者大陆”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2019年2月28日,歌言公司申请“霸者大陆”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上述商标状态均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被告1:海南戴胜鸟科技有限公司
戴胜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成果转让等。2017年6月2日,戴胜鸟公司开发完成并首次发表手机游戏《霸者大陆》。2018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做出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霸者大陆的批复。
被告2: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爱九游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软件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
被告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游戏产品、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等。
法院观点聚焦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损害在先权利的时间点一般为诉争商标申请日?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的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被告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被告戴胜鸟公司取得霸者大陆游戏软件的相关证书早于原告歌言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因此戴胜鸟公司对于“霸者大陆”游戏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
2、戴胜鸟公司的具体使用方式。戴胜鸟公司将“霸者大陆”文字及标识用于其网络游戏产品上,与歌言公司的核定使用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歌言公司未实际开发运营同类游戏,不会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控侵权游戏的来源制造障碍和产生混淆。
3、歌言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歌言公司在其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即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戴胜鸟公司及其在先享有的“霸者大陆”游戏名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戴胜鸟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具体使用方式以及歌言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情况等因素,对歌言公司所提戴胜鸟公司、爱九游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歌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涉案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