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高沃代理“嘉伦光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获选China IP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近日,高沃代理典型案例——“嘉伦光彩”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成功获选China IP特别策划推出的 “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该案历经无效宣告行政阶段、一审及二审三个阶段,从提出无效宣告至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多,高沃律所从一审阶段开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此案,此案中我方当事人商标被恶意抢注,对我方客户品牌声誉影响极大,高沃律师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找出关键点,并梳理证据,有针对性地补充,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经过高沃律师的极力争取,本案一审、二审均取得了胜诉。

本案二审关键时刻引入全面审查原则,为全面审查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不仅为类似案件如何适用全面审查原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且有效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司法引导作用。

裁判要旨

本案行政阶段及一审阶段,诉争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的依据均是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二审阶段,由于江苏嘉伦公司针对该条款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监事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强有力证据,珠海嘉伦公司面临二审败诉的巨大风险。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并结合在案证据,以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将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嘉伦光彩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嘉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嘉伦公司)

第12887939号“嘉伦光彩JIALUNGUANGCAI及图”商标,由江苏嘉伦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12月24日,珠海嘉伦公司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诉争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江苏嘉伦公司明知珠海嘉伦公司商标的存在,且诉争商标与珠海嘉伦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嘉伦光彩JIALUNGUANGCAI”及图形商标完全相同,难言巧合,因此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江苏嘉伦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嘉伦公司未经授权,在与珠海嘉伦公司提供药品或批发零售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江苏嘉伦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嘉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江苏嘉伦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不足。但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可以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珠海嘉伦公司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已经使用诉争商标标志,并具有一定影响,江苏嘉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珠海嘉伦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情况,但其非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珠海嘉伦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足见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珠海嘉伦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参与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

二审关键时刻,引入全面审查,高沃助力客户成功无效恶意抢注商标

典型意义

全面审查作为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商评委在相关认定中存在明显不当”两种情形,且在适用后一种情形时还应遵循严格的条件,即人民法院须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本案为全面审查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经对“全面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全面审查原则的判例仍然极少。

本案中,二审法院对如何适用全面审查原则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述,并综合考虑了在案证据、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等全案情节,最终在改变原适用法条的情况下,将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不仅为类似案件如何适用全面审查原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且有效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司法引导作用。

回顶部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6层
电话:400-888-4619
邮件:gaowo@gaowoip.com

美国办公室


美国得克萨斯州艾伦市乔木公园街道1217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

日本办公室


东京都武藏野市八幡町2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