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如何进行划分?

文 / 符莹莹

技术特征一词可以说是在专利领域中最为常用的名词,技术特征对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备创造性等具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评价一项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要步骤,其在专利实质审查和专利无效程序中均具有重要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八条规定: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三步法),其中第二步骤为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相关专利法律法规中仅对技术特征的定义作出概括性规定,对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详细规定。对于应当如何进行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本文将结合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在“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一案中,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阀体一体式结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底部直穿过来”及“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是否应当作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无效决定书中将上述三者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与证据技术比对后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从而维持有效。在无效请求人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三者实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并非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充分说明理由,从而撤销了该无效决定。而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恒温阀芯和双开关阀芯分别制作后组装造成结构复杂、密封差易漏水等问题,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阀体一体化,减少密封点。基于这一出发点,从实现前述技术功能、产生前述技术效果的关联关系上来看,将“阀体一体化结构”与“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及“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予以整体考虑,并无不当。

综上,将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整体考虑还是将其划分为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将直接影响创造性的评述结论,因此,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划分标准以免造成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理解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准确定位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是简单考察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技术特征在文字表述方面是否存在异同,而是在对相关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以及与其余技术特征的关联关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后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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