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高沃知识产权代理“中一森”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南京中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类的37863765号“中一森”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有着截然不同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含义。同时各商标在描绘事物、设计来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是以汉字“中一森”作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汉字“神农是福”作为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内容。引证商标2是以汉字“石邦”作为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内容的。引证商标3同理,以汉字“斯福德”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内容。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南京中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林业生物质相关的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恪守初心,以林业生物产品绿色理念为指导,得到消费者、行业内伙伴的认可,成为中国一流企业,并与国际接轨。引证商标1整体含义为:湖北神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类产品优质可靠,能够药到病除,将福气和健康带给消费者。引证商标2整体含义为:宜兴市石通石材辅料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石材辅料经营,徜徉在石头的国度。引证商标3整体含义为:艾康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遵守内心的道德准则,生产销售最优质的产品,通过产品将福运带给广大消费者。

申请商标是以艺术字体进行书写的,整体给人以端庄大气,动静结合的视觉感受,展示出申请人对待事业和产品脚踏实地、一丝不苟的企业形象。引证商标1是以隶书写就,整体给人以古朴典雅的视觉感受,展示出引证商标1权利人崇尚古典中医药的企业观念。引证商标2是以宋体写就,无任何特殊设计。简洁朴素,展示出引证商标2崇尚天然,只经营天然石料的企业理念。引证商标3是以黑体写就,给人以整齐朴实的视觉感受,展示出引证商标3权利人不以花哨的外表夺人眼球,只凭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心。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以汉字“中”为核心进行艺术化设计。引证商标1以“胶囊”图形为核心进行设计创作。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是以雕刻的石球为核心进行设计创作的。引证商标3图形部分形似玻璃弹珠。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差异显著,各自商品的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都存在明显的差别,没有任何关联性,并没有互补性,不可能互为替代,更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共性需求,各引证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均不包含“生物科技”,更是从未涉足过申请人所处行业,因此申请人没有仿冒引证商标的必要和可能性,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高度的显著性。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整体含义及外观、呼叫差异显著,给公众的感觉完全不同,使商标区别明显。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7863765号“中一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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