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以“VORK”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4、以“VERUS KNIGHT”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及引证商标3、以“WIKO”为显著识别的引证商标5在呼叫、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VORK”;“VORK”是申请人“厦门唯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结合企业商号“唯科”臆造而来的字母组合,故,标识文字并非英文固有词汇,无固定呼叫,其对应的汉字是“唯科”,故其在实际使用直接以“唯科”进行呼叫。
引证商标1仅由图形构成,故其显著部分为图形,不便于呼叫。引证商标2、3的其显著部分为英文“VERUS KNIGHT”;呼叫为“VERUS KNIGHT——['vɪərəs] [naɪt]”。引证商标4表现为单纯图形,故其显著部分为图形,不便于呼叫。引证商标5的其显著部分为英文“WIKO”;以英文发音规则为准,我国公众会呼叫其为“WIKO——['waɪkl]”。
申请人名下第17974045号“”商标于2016年11月07日成功注册于第11类别,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该商标与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多年,从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作为已注册商标的发展与延续,融入装饰要素的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样不构成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整体横向排布,图形部分位于左侧,以字母“VK”为原型,由“


引证商标1是图形化设计的字母“JL”,是其注册人商号“劲旅”的首字母,在设计上,线条融为统一的整体,无任何分割:
引证商标2、3呈上下排布,图形部分在上,由“



引证商标4为单纯图形商标,由黑色的“


引证商标5呈上下排列,上方的图形部分是对字母“W”所进行的拆分,由“



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唯科”;引证商标1指向的是“劲旅”;引证商标2、3含义为“真正的骑士”;引证商标4指向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引证商标5指向的是“永光”。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5在含义方面差异显著。
申请人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随着企业的发展,出于品牌战略的迫切需要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使用,使得该标识已与申请人形成高度对应的关系,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3937228号“VORK”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