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北京高沃代理“大化昆仑 ”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商标注册人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1类别“土壤调节制剂”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的第9108202号“”商标。

商标注册人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被撤销一事进行答辩。

案情回顾

答辩人独创了“”商标标识,作为其事业发展的核心进行推广使用。被撤销商标是由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02月14日获得成功注册,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多年来一直作为答辩人的主打品牌而长期使用,对于答辩人意义重大。

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答辩人名下“”商标,其行为纯属恶意,完全是妄图抢夺答辩人一手创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所有权。申请人恶意撤销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申请不应该被核准。

答辩人提供了编织袋购销合同、乌鲁木齐市盛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提供了编织袋购销合同、新疆普瑞天华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农业银行掌上银行转款记录。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撤销商标在被撤销时间内的真实使用情况。

答辩人通过微信对“”肥料进行宣传。答辩人提供了肥料的仓库视频以及运输装卸视频,在仓库中储存了大量的“”肥料,且购买人络绎不绝,频繁装车达成买卖。答辩人出具了四张出库单和收款收据单据。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被撤销商标确已合法持续使用。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答辩人来说意义极其重要。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9108202号“大化昆仑”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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