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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神州橡塑”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河北神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6206734号“神州橡塑”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40356号《关于第26206734号“神州橡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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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9月4 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作出商评字【2018】第240356号《关于第26206734号“神州橡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第166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被依法撤销,文号为商评字{2019]第W015518号。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35类的服务项目: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40356号《关于第26206734号“神州橡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