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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铠龙商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甘肃铠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2829373号“铠龙商贸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2525号《关于第22829373号“铠龙商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核定使用商品:广告,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件复制,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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