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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助力知名影视剧《会飞翔的孩子》成功获得商标权

2023年8月,“广州市箭翔星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其名下第70898688号“会飞翔的孩子”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该商标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最终,在高沃代理下,国知局认定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沃助力“会飞翔的孩子”商标成功授权!

驳回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广州市箭翔星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对《会飞翔的孩子》这部影视剧进行深入了解,搜集了许多媒体和社交软件上对该部影视剧的报道和宣传证据,整体梳理并对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

1、精准剖析商标,挖掘潜在显著性

申请商标“会飞翔的孩子”是申请人根据其正在拍摄的电视剧《会飞翔的孩子》设计而来:电视剧“会飞翔的孩子”是由广州市箭翔星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众星捧月影业、心台文化、《非同凡响》栏目组联合出品,主创团队有总出品人李会翔、总导演龙旭光、总制片人陈秀莲、制片人宋星照,拍摄导演杨永光、梅昕、何志锋,联合出品人韩璐,演员王莉莉、何志锋、郑钤丹、何雨桐,小演员陈芊朵、黄翔、黄铠及几十位小演员的参演的大型少儿系列轻喜剧。

百度百科截图:
开机揭幕仪式:

2、充分收集使用证据,证明获得显著性

首先,百度检索“会飞翔的孩子”六字为关键词,前几条的显示结果均与申请人相关;其次,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推广,使得该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微博:

微信公众号:

百度截图如下:

3、官方备案予以支持

《会飞翔的孩子》这部电视剧是由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许可证号: (粤)字第05261号。

国知局裁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国知局于2024年07月09日下发了关于第70898688号“会飞翔的孩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以上驳回复审案件国知局认定:《会飞翔的孩子》是一部由广东经济科频道、申请人及其他公司出品并在2023年9月拍摄的少儿电视剧。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会飞翔的孩子”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办案心得

 
在商标注册领域,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往往面临注册障碍。然而,通过专业的策略与细致的工作,这类商标仍有成功注册的可能。

首先,对于看似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判断,而应深入分析其设计来源和深刻含义,强化商标的独特性,从而增加显著性。同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探寻商标与该类别之间的独特关联。通过对行业特性、消费群体认知等方面的研究,找到商标在特定类别中的独特定位,凸显其显著性。

其次,根据《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若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便具备注册资格。因此,收集商标使用证据至关重要。从商标实际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媒体宣传投入等多维度入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深入研究《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寻找支持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针对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准确引用对应条款,并结合商标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解读。在阐述观点时,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将商标的特点、使用情况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形成有力的论证。

办理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案件需要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通过精准剖析商标、充分收集证据、巧妙运用法律、积极沟通以及灵活应对,能够有效提升这类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为客户争取到商标专用权,保护其品牌价值,高沃将持续关注客户品牌需求,继续为品牌发展护航!

商标代理人: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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