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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悟空分身”案件获评中华商标协会“2022-2023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2日至25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西安隆重举办。在11月24日召开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上,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悟空分身”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脱颖而出,获评“2022-2023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这一荣誉是对高沃团队在商标法律实务领域专利实力的认可和肯定!当日,中华商标协会为我所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典型意义评析。该案件涉及手机软件互联网行业,其使用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该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高沃商标事业部总监代表领奖

多年来,高沃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在商标领域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在各级法院和商标局指导文件与政策法规规范方面精准理解和把握,深入挖掘每个案件的核心要点,探寻最为有利的切入方向,同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地广泛收集相关证据与在先案例,制定多种策略,全力保障客户权益。无论是商标异议、无效等商标行政案件,还是侵权纠纷诉讼案例,高沃都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与不懈努力,屡获佳绩,成就斐然。

高沃将以此次荣誉为契机,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深化服务,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获奖案例介绍

案件详情

客户

厦门量子堆栈科技有限公司

品牌

客户在先使用:悟空分身APP

诉争商标:悟空分身

注册人(诉讼第三人):厦门麻吉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别:09   

商标号:36626562

核定使用商品:0901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0901 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0901 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 、0901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0901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0901 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 、0901 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 、0901 计算机硬件 、0901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0913 微芯片(计算机硬件)

原告厦门量子堆栈科技有限公司(我方客户)受让取得“悟空分身APP”软件著作权,在豌豆荚、腾讯应用宝、华为、oppo、vivo等平台上架,在先使用该商标名称,并且在0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悟空分身”商标。

然而,该商标因与第三人“厦门麻吉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6626562号“悟空分身”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导致客户核心、重要商标无法取得授权。同时,第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对客户在各大开放平台上架的“悟空分身APP”进行投诉,导致该APP被多个平台下架。而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的第三人在客户APP下架后,将其经营的“微信X分身APP”改名为悟空分身,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给客户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困难。

面对第三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客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高沃代理律师与客户进行案件沟通,对客户“悟空分身”APP在先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制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对客户证据进行梳理,并让客户对腾讯应用宝、豌豆荚、360手机助手等平台APP上架时间、下载量、用户评价等进行公证取证;对“七麦数据”、“酷传”平台查询的各大平台下载量进行公证取证。同时,提交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证明客户享有“悟空分身”软件著作权等。此外,重点强调第三人与客户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在理应知晓客户在先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主张客户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发表日期与其公证书显示的最早版本上架时间矛盾,软件图标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显示的发表时间与网页显示的实际使用时间矛盾等,并认为在客户存在多款不同名称软件的情况下,客户系修改软件名称统计的下载量情况,其下载量无法真实对应到其所称的“悟空分身”APP。对此,客户进行了解释,其最早上架的是测试版本,登记版本的完成和发表时间在后系正常。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关裁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一方面,从上架通知、应用程序版本命名一般规律以及豌豆荚等平台显示的版本持续更新事实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悟空分身”APP确实曾经在豌豆荚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手机应用市场平台持续上架供用户下载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的下载量。另一方面,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APP下已有部分用户评价明确提及“悟空分身”“悟空”,亦可印证“悟空分身”系该软件名称。据此,客户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悟空分身”已使用在0901类似群中“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第三人作为开发经营同类细分功能的软件产品的同地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竞品已上架一年多的情况下,理应知道“悟空分身”APP的存在,故可推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件对在先使用软件的上载要求、应用平台下载量、用户评价等关键证据进行梳理并公证取证,对证明事实、证明目的、证据效力进行强化,通过典型、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先使用软件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利。该案件涉及手机软件互联网行业,其使用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该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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