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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佳雅思”商标胜诉案——谈引证商标主体注销和商标注销的法律效果

 日前,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七佳惠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佳惠学公司)申请的“七佳雅思”商标扫清在先权利障碍,利用法律武器全面为当事人的商标授权保驾护航!

背景介绍

七佳惠学公司申请的第66120050号“七佳雅思”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核定在第41类别服务项目上,因与第56576640号“佳柒 好物柒好茶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而驳回。后七佳惠学公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仍认为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突破

七佳惠学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1542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再三沟通和选择,委托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的行政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查阅案件具体情况,发现引证商标注册人“合肥步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01-29已经注销,商标也没有发生转让,此情势变更情形完全符合《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7之规定,而且所代理的类似情形司法案件大部分都被法院支持,为了充分证明以上主体注销事实,律师团队调取了企业注销档案,也将类似情形司法判例作为参考证据提供,同时商标不近似主张也从商标本身差异、相关公众认知、审查标准一致性以及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等方面予以阐述,制定了完备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全面争取本案商标。

一审审判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审判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主体注销,商标没有发生转让,案件存在情势变更事实,作出(2024)京73行初29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通常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通常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一一评述。判决:撤销驳回复审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终,北京高沃律所为七佳惠学公司申请的“七佳雅思”商标扫清在先权利障碍,利用法律武器全面为当事人的商标授权保驾护航!

总结和启发

引证商标主体注销和商标注销虽然都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但是法律依据不同,司法审查实践中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评析如下:

引证商标主体注销法律效果:一枚有效的注册商标,至少应当包括商标注册人和有效的专用权两个要件,如商标注册人主体注销,且商标没有发生转让,此商标就不构成有效的注册商标,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7 “【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 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之规定,可以主张商标不近似。但是发生此情形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审查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的时间等因素,如果企业注销时间甚短,比如刚注销几个月,那会考虑市场上可能存在引证商标产品情况,商标共存可能会发生混淆误认,由此不会考虑引证商标主体注销事实,遇到此注销时间甚短情况,在主张商标不近似理由的同时,可以考虑对引证商标申请辅助撤三程序,增加案件争取的筹码。

引证商标注销法律效果:我们通常遇到的是注册商标被动被申请相关行政程序的情形,其实注册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主动将商标申请注销,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之规定。注销申请经国知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国知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大概自申请到刊登一个多月时间,此条件成就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因为引证商标不复存在,故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必然依据情势变更认定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注册障碍。

目前由于商标共存协议的审查比较严格,为了扩宽申请商标授权的路径,在主张商标不近似的同时,经调查引证商标使用可能性不大,或者不是对方核心品牌,也可以考虑主动和引证商标注册人洽谈商标注销事宜,如双方协商一致,引证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并刊登注销公告也是迅速清除在先障碍并获得商标授权的途径。

结语

高沃律所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和商标授权确权事宜,请委托高沃律所为您排忧解难,充分维权和授权确权,实现双向选择、双向奔赴。我们一定不忘初心,勇担使命,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本案代理律师:高沃律所商标诉讼部 麻莉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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