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利天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63192537号“牦小绒”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复审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表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与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存在明显差别。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具体到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牦小绒”,呼叫为“[máo、xiǎo、róng]”,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牛尚世家”,呼叫为“[niú、shàng、shì、jiā]”,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其图形本身,无固定呼叫。结合引证商标3权利人名下已经注册的第20769183号“”商标进行分析,引证商标3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稻香牛”,呼叫为“[dào、xiāng、ni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显著部分明显不同,图形仅仅起修饰性作用。
三、从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整体代表了申请人可爱活泼,拥有善良美好、坚毅坚强、谨小慎微的优良品质,待人接物宽厚和平,与消费者之间非常亲密,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原汁原味、非常正宗,广受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引证商标1汉字“牛尚”取自权利人“济南牛尚牛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标识整体指向了权利人希望把企业做大做强。引证商标2无固定的含义。引证商标3整体指向了一只散发着稻香的牛。
四、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牦小绒”、英文字母三种元素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左右排列。汉字采用千图厚黑体书写,英文字母均为大写,是汉字“牦小绒”的汉语拼音形式,主要起便于识读的作用。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汉字“牛尚世家”两种元素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上下排列。汉字中的“牛”字的上半部分的横线艺术化为弧线,线条两头纤细中间粗壮,向上方翘起。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均是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的纯图形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中含有的“牛图形”是常见固有事物,有着非常美好的象征意义,故被广大企业引用到商标中,不能为一家所独占。
综上,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都含有相似的图形,但是商标的整体含义、显著部分、呼叫、外观构造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3192537号“牦小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