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关于第22236757号“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69766号《关于第22236757号“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东开放大学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在指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查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所律师代理客户(原审原告)获得了本案二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项规定是关于内容欺骗性标志和地理欺骗性标志的禁注条款。内容欺骗性标志的认定,通常认为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标志包含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二是相关公众容易将钱数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与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相联系,而该描述属于误导性描述;三是前述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及英文“GUANGDONG ACADEMIC CREDIT BANK”构成。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国务院办公厅曾提出要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可见,学分银行是一种促进终身学习的制度,而非吸收存款并将存款资金投入借贷活动的金融机构。其次,原审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由广东终身教育厅主办和管理的一项以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创新制度。广东开放大学具体负责该学分银行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再次,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广东省教育厅作为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主办和管理机关,已授权广东开放大学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故广东开放大学在“教学、教育考核、培训”等全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具有正当性,而且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不会将该教育制度下的创新模式直接认为为服务来源的主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我所律师分析,法院认可了我方意见,最终我所律师代理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获得了本案二审的胜利。